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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之声 | 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5-03-04

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服务水平在城乡间、地域间、群体间的差异依然存在。这种差异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可及性,也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

一、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对与公共法律服务每个地方的不同,目前平台体系建设、资源体系建设,组织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都不均衡。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总体上市区要比旗县略优,旗县要乡镇苏木略好,苏木乡镇要比农村牧区略好。

(一)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高

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条件的约束,影响了农村牧区的文化背景,也导致了很多农牧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农村牧区中青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口空心化现象日益加重、“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因此农村牧区出现了留村的很大一部分人完全不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这也表明在农村牧区更需要公共法律服务。在农村牧区如果出现矛盾或者纠纷时,由于农牧民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会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选择找村干部或者求助于信访、公安等部门,农牧民更愿意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农牧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缺乏了解,遇有法律问题,只有少部分群众会找法律服务工作者寻求有偿法律服务。

(二)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匮乏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主要是从其他岗位临时抽调的,尽管已经设定了值班人员,但由于公证处和援助中心的事务繁多,实际上也会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造成一定干扰;乡镇和村级公共法律服务站和工作室的人员严重短缺,相关岗位大部分由司法所及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兼任,导致每位工作人员都要承担多重职务。目前在农村牧区存在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地区缺乏蒙汉双语法律人才,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中,双语人才匮乏。乡村地区的法律人才严重不足,很多地方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缺乏专业的法律顾问,导致农民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比较单一

普法方式仍以集中学习、发放书籍和宣传册、张贴海报、举办宣传活动等传统方式为主,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这些方式覆盖面有限,传播效果不佳,尤其是在信息化、数字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很难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和兴趣‌。此外,当前的普法宣传活动往往缺乏互动性,无法吸引群众的参与和兴趣,传统的“灌输式”宣传模式已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群众参与度不高,普法宣传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农村牧区目前的普法的具体工作还是主要靠乡镇综治办和司法所牵头,由于综治办和司法所承担了众多事务,人手少,普法工作队伍的力量显得十分薄弱‌,而且农村牧区人口流动性大,普法教育组织难度大,实施效果不明显。法治宣传教育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法治宣传教育与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提高的需求还有差距。‌

二、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的对策建议

 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使这一体系进入了迅速发展的阶段。各地区积极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旨在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这一体系通过整合司法行政职能与法律服务资源,遵循特定的规则和内在联系,构建了法律资源的结构,具体涉及平台结构、人才与机构体系、实施机制、保障措施以及评价标准等内容。

要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有效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旗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嘎查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实体平台建设为抓手,加强搭建“市、旗县、苏木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实体平台。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结合各类社会资源和财政投入,通过合理统筹,逐步构建起依托实体服务点、热线以及网络三个主要平台,涵盖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所、仲裁机构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等多种法律服务单位,致力于打造一个高效便捷、公平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覆盖城市和农村。最后,应该确保人员、资金和科技支撑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体系,各项保障措施必须得到切实落实。

(二)夯实人才基础

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肯定离不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充分提升现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能力,调动各行各业法治工作志愿者的力量,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的繁荣发展持续提供优秀人才资源。

(三)加大农村牧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力度

农村牧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短板,继续依托“千名干警下基层”调配市区先进技术和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服务于农村牧区。持续深化“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强化法律服务供给,推进“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

深入践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合同纠纷、邻里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广泛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建立日常矛盾纠纷动态管理台账,确保矛盾纠纷抓早抓小,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普法宣传教育多样化科技化

通过普法发宣传教育,公民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基础。可以采用图文、视频、实物展示、互动体验等多种形式,使展示内容更具趣味性和吸引力。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为参观者提供更为真实的法治教育体验。

(五)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

加强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的核心在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机制,确保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这包括对服务提供的过程、结果和群众满意度进行全面评估,以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

(六)公共法律服务要不断创新和智能化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的数字化与信息化进程,探索和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借助数字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缩短空间距离,深度融合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与科技创新,创建一个不受地理和时间限制的移动“智慧法律服务”平台,使得只要连接网络,农村牧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便可轻松获取。以 5G 网络和大数据的进步为动力,加速相关技术的迭代,积极吸引专业法律人士加入服务平台,创造真正的互动式智慧法律服务,让农村居民真正体会到法律服务的便捷与可及。

 

审  核 | 周立全      责  编 | 张浩军     供  稿 | 娜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