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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12

图书馆的宗旨是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成果,开发和利用文献资源,充分发挥意识形态阵地作用,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全校教职工和学员服务。

一、图书馆基本任务

1、采集文献资源(含纸质文献资源和数字资源),并进行科学编目、整序和管理。为全校的教学科研提供文献保障。

2、开展流通阅览、馆藏资源宣传、参考咨询、检索视听等服务。

3、不断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业务和管理工作现代化、网络化、数字化。

二、图书馆借阅须知

1、图书馆图书借阅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经微机编目上架后方可流通,借阅对象为本校教职工及计划内班次学员,请凭本人借书卡进行借阅,借书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可转借,他人。如果借书卡丢失,请本人来图书馆补办借书卡。

2、读者入馆需关闭有声通讯工具,遵守公共秩序,保持阅览环境安静整洁。禁止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爱护书刊资料和馆内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涂抹刻画和私藏书刊;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用火及携带易燃易爆品进馆。

3、阅览室电脑向读者提供数字化图书报刊阅览,专题性数据库查询,多媒体出版物欣赏和互联网信息浏览等方面服务。使用阅览室计算机的上机读者须严格遵守《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通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打开和下载来源不明的文档和软件,爱护计算机,不得拆卸设施设备,使用完毕及时关机,严禁私自改变电子文献阅览室原有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软件,谢绝使用自带光盘、软盘,需要正常拷贝或下载信息、文献,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由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三、开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寒、暑假期除外。

四、借阅期限和数量

1、读者办理借阅手续时,应认真检查图书有无污损圈点、批划现象,发现后,请交给工作人员处理后,方可借阅。

2、教职工凭本人借书卡可借阅图书20册,图书借阅期限为1个月。在校学员借阅本馆图书和过刊,需交押金,金额为所借图书、报刊价钱两倍,学员每人可借图书10册,可续借一次,学习结束前两天办理归还手续,并在还书后归还押金。过刊每人可借5册,借期20天,如遇节假日,书刊归还日期可以顺延。

3、教职工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可以续借。

4、某种图书如可借复本已全部借出,读者可预约借阅。

5、有非正常原因闭馆及寒、暑假期间,系统将通过“延期还回”功能忽略其日期,即此间的借阅天数为0。但要求读者在开学后开馆的第一个星期内还回所借图书,以便提高利用率。

6、本馆工具书和特色馆藏图书、报纸、现刊不外借,读者可在馆内阅览。

7、凡借出的书刊,如遇学校工作上有特别需要时,图书馆可以在还书期限之前调剂或者催还。

8、读者因退休、调离、结业或其它原因离校,须在离校前还清所借书刊。

五、赔偿制度

1、按期归还所借书刊,逾期未还将暂停借阅,由工作人员进行催还,逾期一年以上不还按照赔偿标准罚款。

2、读者所借书刊如造成遗失或污损等情况,可自行购置原样书刊赔偿,无法赔偿原样书刊则赔偿书款,1950-1975年间的书刊,按原价的20倍赔偿;1976-1990年间的书刊,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91年之后的书刊,按原价的5倍赔偿;遗失多卷成套图书中的1册或1册以上的,根据出版年限不同,再全套图书价格的2倍赔偿。

3、对盗窃或有意撕毁书刊者视情节轻重处100-500元罚款。